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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艳照门"折射出的隐私权界定问题


发布时间:2008-06-20  

 首先本人声明自己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一点浅见以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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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条文广义上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护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隐私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事实上,随之现代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空间和隐私越来越多地受到行政,媒体,公众等的侵犯,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前不久实名制行政法规纷纷的出台,城市交通要道和公共场所为了公共安全需要而被某些行政部门设立的摄像头的增多等等,都成为一个困扰大家的严峻事情,而大家知道的长期以往,我国无论行政法律部门,媒体还是老百姓对个人隐私权并不重视,甚至长期以来的相对封闭的社会专制环境造成了人们的心理变态,除了正常的人们对未知事务发生的偷窥隐私欲望外,还有一种更加可怕的强烈的发泄自己情绪的暴力倾向,又如前几年上海一位家长被媒体曝光虐待儿童后家里经常有不明群众上门对其施暴,后来当人们知道是媒体报道歪曲了事实真相才变得理智了些!媒体也在自己有人物家庭地址不当报道时产生反省,后来力求避免类似错误发生!

      可见,隐私权,行政以及媒体采访调查权和公众知情权是一个矛盾的几方面,它们既相互交叉又相互对立,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大家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更加是需要政府行政,媒体等舆论权力部门的共同努力,严格尊守法律道德以及法律底线,防止滥用言论行为自由和职权。那么,到底隐私权如何界定?接下来也要从狭义上界定一下范畴,借用法律界人士李兴水律师的研究成果:他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隐私权, 应涵盖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作为一个人,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又是独立的个体,不能以社会需要来过多地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隐私权。即使是一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也应当有他个人的隐私范围。二是人身隐私。比如个人身体的残疾、患有的疾病,包括高矮胖瘦、丑陋恶习这些表现于外的人身状况虽不是秘密,但也应当作为个人隐私不允许恶意中伤、打听、窥探、传播和宣扬。三是住宅隐私。因为住宅涉及公民生活的安全和安宁,所以未经同意不得对他人的住宅进行窥视、打探、盯梢、骚扰或者对住宅的位置、外观进行拍摄、宣传等,否则应当认定为侵犯住宅隐私权。四是身份隐私。如个人的年龄、经历、家庭与社会关系、工资收入等,都应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负有管理这些材料档案职责的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或当事人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和宣传。五是言论隐私。一个人的言论是特定环境制约的,扩大了这一范围就可能对该发言者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而且人的言论中也包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某人在某种环境中道出自己的隐私,仅证明他在此时此地放弃了该隐私权,如果他人超出了该范围予以传播,则应认定为侵犯了言论隐私权。言论隐私中还应包括通讯隐私,包括个人的电报、信件、传真、电话号码等通讯情况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为保护言论隐私权,还应当赋予公民沉默权,即使是新闻乃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能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迫采访他人,侵犯个人的言论隐私权。我觉得以上李兴水律师所倡导的个人隐私保护范畴可能太宽泛,相对于中国的普遍认识浅薄现状也有些属于奢望,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好认识,界定却是当前一道横亘在人们面前的无法逾越的难题。即使隐私权的单方面界定解决了,公众知情权和行政以及媒体采访调查权相互抵消的尺度也依然更棘手,从“艳照门”事件幕后发布艳照者和传播浏览的网民的道德与法律争议充分表现了界定明星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二者的性质和范畴显得尤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而这正是下文着力解决的问题!

      望文生义,所谓公众知情权就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新闻界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正评论的要求,大量报道和评估公众感兴趣的事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此外不管是谁都是社会中的人,一旦其生活和公众以及社会发生联系都要受到来自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个人特别是名人等公众人物由于涉及到社会公共事业的利益,隐私权一定要受到公众知情权的约束!或者说牺牲!与个人隐私权相对应的行政以及媒体采访调查权,公众知情权等维护的更多是社会利益。像这次陈冠希的艳照被曝光发布者以及网民浏览与传播虽然涉及侵犯明星们的个人隐私,但其所应该受到的道德指责与法律审判根本与明星们有错在先的行为不能够望其项背,假如被曝光的照片是杀人的惨象或一般普通人的裸照还会有人认为发布者以及网民浏览与传播有罪吗?正是因为明星的影响力大,我们有些执法者总是认为为尊者讳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而不是主动选择彻底把明星等公众人物不光彩的不符合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一面公开化,置于大家无所不在的监督下,反过来只知道保护甚至袒护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而忽视他们所承担的一定社会榜样责任,像阿娇一边向粉丝们大谈洁身自爱一边私下无限制淫荡,靠清纯形象大赚广告费,无疑那是对广大老百姓极度不公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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